| 办理护照/旅行证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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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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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国政府发给中国公民,供其出入国(境)和在国(境)外旅行或居留时证明其国籍和身份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因私护照和特区护照。特区护照分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护照的有效期一般为10年,签给16周岁以下儿童的护照有效期为5年。澳门特区护照签给18周岁以下儿童的护照有效期为5年。护照有期满后不予延期,签证页用完后不予加页,需申请换发新照。 ·办理因私护照 一、首次申请 有在菲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如出生至今未领取过中国护照,可向我馆提出办理因私护照申请。 1、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海员证申请表》。 2、交本人护照照片3张(照片要求详见下述第五条“注意事项”)。 3、交验在菲居留证件(ACR 和ICR或I-CARD)正本及影印件(正本退回)。 4、如系在菲出生,须提供: (1)菲国家统计署(NSO)出具的出生证正本; (2)父母双方的护照正本及影印件; (3)父母双方在菲居留证件正本及影印件; (4)父母双方夫妻关系证明;非婚生子女,需另纸写明生父或生母国籍等有关情况; (5)如申请人系儿童,其父母一方为菲籍,父母还须替儿童填写放弃其菲律宾国籍的声明书; 5、根据申请人个案情况,为证明申请人具有申办中国护照的资格,领事官员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它文件。 二、换发 现持因私护照已无空白签证页,或已过有效期,或有效期不足半年的,可申请换发。 (一)有在菲居留权的中国公民正常换照 1、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海员证申请表》。 2、交本人护照照片3张(照片要求详见下述第五条“注意事项”)。 3、提交现持护照正本及该护照资料页、备注页和菲律宾签证页的影印件。 4、交验在菲居留证件(ACR 和ICR或I-CARD)正本及影印件(正本退回)。 (二)无在菲居留权的中国公民非正常换照 菲律宾签证过期半年以上的,可申请换发护照,但按非正常换照处理(详见下述第六、第七条);签证过期半年以内的,只能申请旅行证。 1、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海员证申请表》。 2、交本人护照照片3张(照片要求详见下述第五条“注意事项”)。 3、提供现持护照正本及该护照资料页、备注页和菲律宾签证页影印件。 4、根据申请人个案情况,为证明申请人具有申办中国护照的资格,领事官员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它文件。 三、补发 有在菲居留权的中国公民遗失因私护照,可申请补发;临时来菲中国公民,只能申请旅行证。 1、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海员证申请表》。 2、交本人护照照片3张(照片要求详见下述第五条“注意事项”)。 3、交验在菲居留证件(ACR和ICR或I—CARD)正本及影印件(正本退回)。 4、提交当地警察局出具的报失证明。 5、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遗失报告书》。 6、提供足于证明身份的资料,如:遗失护照资料页的影印件、国内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如系在菲出生,还须提供菲国家统计署(NSO)出具的出生证影印件。 四、姓名加注 因结婚等原因,需做姓名加注者,可申请办理姓名加注。 1、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海员证申请表》。 2、交本人护照照片1张(照片要求详见下述第五条“注意事项”)。 3、交验菲居留证件(ACR和ICR或I—CARD)正本及影印件(正本退回)。 4、提供现持护照正本及该护照资料页、备注页、菲律宾签证页影印件。 5、提供与加注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 五、注意事项 1、申请人须亲自来馆接受领事官员面谈。 2、本人须如实提供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提供假资料或帮助提供假资料者,将被依法处理。 3、必要时,领事官员可视情要求申请人提供其它证明材料。 4、护照照片具体要求: (1)近期正面免冠彩色半身护照用照片; (2)背景颜色为淡蓝色、白色或淡灰色; (3)神态清晰自然,不受理黑白照片、经翻拍的照片或采用各种彩色打印机打印的数码照片; (4)尺寸要求:48毫米X 33毫米, 头部宽度为21-24毫米,头部长度为28-33毫米; (5)请在照片后面写上本人中文姓名,但不要损坏照片。 六、办证所需时间 1、符合条件的首次申请和正常换发至少需要10个工作日;非正常换照或补照,如:申请人在菲无居留权、遗失或损毁护照等,取证时间需另行通知,一般至少需要2个月。上述申请项目均无特急或加急服务。 2、因私护照加注一般需要4个工作日。也可受理特急件或加急件申请,分别为第二个工作日取件和第三个工作日取件,收加急费。 七、费用 1、首次申请和正常换照:3000比索。 2、非正常换照和补照: 5800比索。 3、因私护照加注:460比索。 4、如办理加急,收加急费: 特急费(第二个工作日取件):1700比索; 加急费(第三个工作日取件):1100比索。 ·办理公务护照 一、使馆为因公在菲常驻的公务护照持有者提供换发或补发服务。根据国内指示,申请人需事先通过工作单位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获准后再到使馆办理。 1、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海员证申请表》。 2、交本人护照照片3张(照片要求详见“注意事项”)。 3、提供现持护照正本及该护照资料页、备注页及菲律宾签证页影印件。 二、办证所需时间:10个工作日。 三、费用:920比索。 ·办理旅行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发给具有中国国籍的下列人士 1、未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香港、澳门同胞、未持有《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同胞,前往大陆探亲、旅游、经商者。 2、遗失所持护照或所持护照过期的临时来菲中国公民。 3、领事官员认为应颁发旅行证者。 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申请旅行证 1、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海员证申请表》。 2、交本人护照照片3张。 3、交验香港、澳门、台湾证件正本及影印件(正本退回)。 4、交验菲居留证件(ACR和ICR或I—CARD)或来菲签证的正本及影印件(正本退回)。 5、 三、遗失护照且自愿回国者申请旅行证 1、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海员证申请表》。 2、交本人护照照片3张。 3、提供足于证明身份的资料,如:遗失护照资料页的影印件、国内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 4、提交当地警察局出具的报失证明。 5、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遗失报告书》。 6、使馆将向相关单位核实身份,取证时间另行通知。 四、办证所需时间 1、办理旅行证一般需要4个工作日。 2、凡取证时间另行通知者,办理时间约需1-2个月。 五、费用 1、正常办理费用:920比索。 2、如果办理特急或加急,加收相应费用: 特急费(第二个工作日取件):1700比索; 加急费(第三个工作日取件):1100比索。 ·办理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一、说明 1、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及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详细规定,请登录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网址: 2、申请人可通过中国驻外使领馆向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申请香港特区护照及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也可直接向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申请。 香港特区入境处咨询电话:(852)2824 1212 香港特区入境处传真:(852)2877 7711 二、通过使馆申请香港特区护照及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1、申请人须具备以下资格: (1)中国公民; (2)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3)持有有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者(如未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须在申请香港特区护照的同时申请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须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1)填写《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申请书(海外用)》; (2)填写付款表; (3)交验本人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早期香港身份证、英国国民海外护照(BNO)或香港身份证明书(CI)的正本和影印件(正本退回); (4)交验菲居留证件(ACR 和ICR)的正本和影印件(正本退回); (5)出生于菲律宾、首次申请香港特区护照者,须提供出生证、上学证明,并填写补充资料表。 A、不满18周岁者,还需提交父母身份证和结婚证(或监护人的身份证)影印件; B、不满11周岁的儿童,还需填写“副署事项表格”,并附证明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 (6)交本人正面免冠、无头饰两寸(5.0X4.0cm)彩色照片3张,背景色调应为白色; (7)如果同时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另交一寸白色背景照片2张。 三、费用 1、 通过使馆申请,须向使馆支付申请材料邮寄费:820比索。 2、 护照费用和护照邮寄费以支票或汇票支付形式支付给香港特区政府,或者委托香港亲友在香港代付(货币:美元或港币)。 ·办理澳门特区护照 一、说明: 1、申请人应直接向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局提交澳门特区护照或旅行证申请。 澳门特区身份证明局网址:www.dsi.gov.mo; 咨询电话:(853)370777 / 370888; 传真:(853)374300。 2、海外澳门特区护照或旅行证申请人可向我馆或直接向澳门特区身份证明局索取“澳门特区旅行证件申请书”及“海外邮寄申请须知”。 3、申请人按要求填写表格,直接将申请材料寄送: 澳门南湾大马路804号中华广场一楼身份证明局局长收 Director of Identification Department of Macau SAR Avenida da Praia Grande, No.804 Edificio China Plaza 1 andar, Macau(via Hong Kong) 4、澳门居民在海外发生紧急事情须核实身份的,可径向澳门身份证明局求助,澳门办公时间(上午9:00-下午5:45)可拨打电话:(853)370777。或24小时求助电话:(853)573333;传真:(853)780826。 二、无证件或证件过期、需回澳门申请办理证件的澳门居民,可向我馆请求协助。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赴大陆 一、香港、澳门同胞赴大陆探亲、旅游、经商等,A、已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者,在证件有效期内可前往大陆;B、未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者,应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请参阅“办理旅行证”。 二、台湾同胞赴大陆探亲、旅游、经商等,A、已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者,在证件有效期内前往大陆,应事先申请台胞证加签。请参阅“台胞证加签”。B、未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者,应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请参阅“办理旅行证”。 ·台胞证加签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俗称“台胞证”)是由公安机关(或公安部授权机构)颁发给来往大陆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台湾居民的证件。驻外使领馆不受理台胞证的颁发、补发申请,但受理持有效台胞证且未加入他国国籍者的加签申请。 二、台胞证加签(3个月1次入出境有效)办理要求: 1、申请人须提供通行证、台湾证件、来菲签证或在菲居留证件(ACR、ICR)原件和资料页的复印件。 2、填写《通行证加签申请表》一份。 3、正面免冠近照一张。 4、办证方式:可亲自办理,也可委托他人或旅行社办理。 四、台胞证加签的正常办理时间为第四个工作日取件,费用460比索。申请人可申请急件,第二个工作日取件,每份加收急费1700比索;第三个工作日取件,每份加收急费1100比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