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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香港签证/进入许可须知


2005/10/31

  I.菲律宾或其它外国公民前往香港

  II.中国公民前往香港

  III.香港签证/进入许可的办理方式、时间与费用

  IV.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联系方式

  I.菲律宾或其它外国公民前往香港

  一、下列人员前往香港可免办签证或进入许可:

  1、菲律宾公民持有效护照过境香港、赴港旅游或从事经贸活动,拟在港停留不超过14天。

  2、享受免签待遇的其他外国公民在其免签期限内过境香港、赴港旅游或从事经贸活动。

  二、下列人员前往香港必须申办签证或进入许可:

  1、菲律宾公民持有效护照赴港旅游或从事经贸活动,拟在港停留超过14天。

  2、享受免签证待遇的其他外国公民赴港旅游或从事经贸活动,拟在港停留超过免签证期限。

  3、外国常驻香港的领事官员及国际组织机构人员。

  4、不享受免签待遇的国家和地区人员。

  5、无国籍者。

  6、拟赴港居留、学习、受训、工作、投资、亲属团聚者(无论国籍、是否享有访客免签证待遇、持用何种类型护照)。

  三、须提供申请材料一般包括:

  1、有效期6个月以上、有空白签证页的护照或其它旅行证件;

  2、如实、完整填写《香港签证申请书》,并附近照一张;

  3、享受免签证待遇的外国公民欲在港停留超过免签证期限,须提供邀请信函及担保人姓名、地址和联系电话。

  四、拟赴港居留、学习、受训、工作、投资、亲属团聚者,必须办理签证。此类签证申请须待香港入境处核准。除一般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如下与赴港事由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1.居留:申请与在港直系亲属团聚并在港定居及移居国外的港人欲返回香港定居,可申请居留签证。

  (1)申请与在港直系亲属团聚的人士须提供:

  --担保人姓名、地址、电话;

  --双方关系证明(如结婚、出生证等)。

  (2)返回定居的港人须提供:

  --申请人曾持有的香港身份证、旅行证件;

  --曾定居香港的证明(例如学校证明、银行存折、税单、

  雇用证明等);

  --在港担保人的姓名、地址、电话。

  2.学习:凡申请到香港的私立小、中、大学学习及赴香港大学进修的学生均需办理学生签证。

  (1)一般学生申请赴港学习须提供:

  --申请人已注册就读的学校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该校接受申请人就读的证明和申请人入读的班级;

  --以前与现在的学历或学籍证明(文凭等);

  --18岁以下学生须有父母或监护人同意信件;

  --经济支持证明。

  (2)赴香港大学进修的学生须提供:

  --香港大学发生的录取通知或信件;

  --在港期间是否有能力照顾自己及有无住所的证明;

  --就读的时间证明(是否少于3个月)。

  3.受训:凡赴港受职业训练或任何类型的工业或商业训练的人士,均须申请受训签证。须提供:

  --担保人姓名、地址、电话;

  --主办人和受训者之间的合约;

  --具体培训日程。

  4.工作:凡赴港投资、经营、工作或进行演出、展览、教学等各类活动,不论时间长短,均需办理工作签证。

  (1)赴港投资须提供:

  --担保人姓名、地址、电话;

  --拟进行的商业活动性质、规模及实际资本、资金来源、

  经济证明等;

  --申请人与此职务有关的工作经验的详细证明;

  --驻外使领馆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2)赴港就业须提供:

  --雇主或保证人的姓名、联络地址、电话号码;

  --注明职位、薪金及福利的服务合约或聘书;

  --学历及有关该职位的工作经验的详细证明,如文凭、证

  书及证明书;

  --驻外使领馆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3)根据输入外地劳工计划赴港就业人员须提供:

  --雇主姓名、地址、电话;

  --由申请人和雇主签署的标准雇用合约的正本和副本;

  --与申请职位有关的学历及工作经验详情及证明文件(文

  凭、证书或证明书等);

  --驻外使领馆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4)赴港担任家庭佣工须提供:

  --雇主的姓名、联络地址、电话号码;

  --经其所属国驻港总领馆认证过的雇用合约副本;

  --以往有关担任佣工的工作经验证明;

  --由驻外使领馆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5)其它工作须提供:

  --担保人姓名、地址、电话;

  --有关的合同、联系信件等;

  --驻外使领馆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5.亲属团聚:持工作(家庭佣工及按计划输入的外地劳工除外)、学生签证在港居住人员的直系亲属赴港团聚,可申请亲属签证。须提供:

  --担保人姓名、地址、电话;

  --双方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出生证等)。

  II.中国公民前往香港

  一、持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者

  1、过境:凡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者途经香港,可凭有效护照及联程机票在港停留7天,无需办理进入许可。过港停留时间超过7天者,须办理过境香港进入许可。

  2、入境:凡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赴港短期旅游、访问、探亲或商务,均须申请进入许可。

  (1)申请人如系临时来菲的游客,可申请三个月一次或两次有效、每次在港停留14天的进入许可,;

  (2)申请人如具有菲律宾居留权,可申请三个月一次或两次有效、每次在港停留30天的进入许可;

  (3)申请人如同时符合下述条件(A、具有菲律宾居留权;B、在菲律宾已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工作或收入;C、能够提供返菲证明;D、过去在香港没有不良记录),可申请两年多次有效、每次在港停留14天的进入许可。

  3、申请进入许可须提供:

  (1)有空白签证页的有效护照;

  (2)如实、完整填写《香港签证申请书》,附近照一张;

  (3)交验ACR、ICR正本及影印件(如有);

  (4)交验返菲证正本及影印件(如有);

  (5)领事官员要求的其他文件。

  4、中国公民赴港居留、学习、受训、工作、投资、亲属团聚等,参照外国公民申请办法,须经香港入境处核准。

  5、持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护照者前往香港,另有规定。

  二、持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者

  1、过境:凡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者途经香港,须办理进入许可,一般可申请获得三个月一次或两次有效、在港停留7天的过境香港进入许可。

  2、入境:凡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者进入香港,须办理进入许可,一般可申请获得三个月一次或两次有效、在港停留14天的入境香港进入许可。

  3、申请材料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者基本相同。

  三、台湾同胞

  1、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并已取得进入大陆签注的岛内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途经香港,7天以内免办进入许可。

  2、居住岛内的台湾居民,赴港或经港停留超过7天者,应持香港入境处所发《入境许可证》,其手续由指定的航空公司代办。

  3、旅居外国的台湾同胞,赴港或途经香港来往内地,须先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再申请进入许可。

  四、澳门居民:

  1、持《外籍人士护照》(PASSPORTE PARA ESTRANCEIROS)并持有2年以上澳门身份证的澳门居民进入或过境香港,7天之内免办签证。

  2、停留超过7天以上者需办签证或进入许可。申请需报香港入境处核准。

  五、香港居民:

  1、香港居民持用有效护照或其它旅行证件返回香港,一般均免办进入许可。若当事人有疑问,请向香港入境处查询,亦可向我馆寻求帮助。

  2、护照或其它旅行证件遗失或失效的香港居民:

  (1)如本人尚持有有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须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入境身份陈述书》返回香港,入境时出示居民身份证。

  (2)如本人的永久居民身份证亦遗失或失效,须申请《入境身份陈述书》(报香港入境处核实身份),并获颁进入许可后方能返回香港。

  III.香港签证/进入许可的办理方式、时间与费用:

  一、办理方式:申请人可以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向中国驻外使领馆递交申请材料,也可以直接向香港入境处申请。

  二、时间:一般需要4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申请特急件或加急件(须支付加急费),特急件为第2个工作日取件,加急件为第3个工作日取件。凡须经香港入境处核准的香港签证或进入许可,需要更长时间。

  三、费用:1600比索/个。特急件每个加收1700比索,加急件每个加收1100比索。凡须经香港入境处核准的香港签证或进入许可,申请人须另外支付1350比索的传真费。

  IV.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联系方式

  一、请香港签证或进入许可具体办法,请登录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网址:http://www.immd.gov.hk/index.html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的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

  1、地址:入境事务处大楼,香港湾仔告士打道7号

  HONG KONG IMMIGRATION DEPARTMENT

  IMMIGRATION TOWER

  7 GLOUCESTER ROAD

  WAN CHAI,HONG KONG

  2、电话:852-28241212, 852-28246111

  3、传真:852-28777711, 852-2824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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